在知识产权行业中,很多从业人员在进行业务开发时都会对客户说:我们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是采用初步审查制度,而不审查其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所以只要递交的资料符合规定、齐全,就基本是百分百能拿下授权书。然后实时真的是这样吗?圆保作为行业高端知识产权的专家,今天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进行新颖性审查这一行业说法来说明一下:
首先,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是必须进行审查的,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而且对于二者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但是,和发明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仅在未经检索的情况下,对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那么,既然要进行新颖性审查,我们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申请文件中本身记载的现有技术可能破坏该申请新颖性,例如背景技术中提供了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号,且该现有技术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
2.申请人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符合规定,并且提交了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但优先权不成立,并且在先申请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4.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引入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5.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了相关的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6.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抵触申请的信息,或者审查时发现审查员本人之前已经审查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且该信息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在初步审查中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但是对于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的,应当进行新颖性审查,即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所获得的对比文件或其他信息来判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这是必须要通过主动检索进行新颖性审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