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先提交中国专利申请,再提交PCT国际申请,然后进入国家阶段。
申请人首先提交一件中国国家申请(以下简称为“在先申请”);在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才考虑是否需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如果申请人决定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则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同时,在先申请仍然按照普通中国专利申请的程序往下进行;在30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再考虑是否需要进入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但是,由于大多数申请人在提交在先申请时没有预计到后续的PCT申请,因此并没有给予在先申请特别的重视,可能导致对技术挖掘不够充分,以致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是很高。如果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发现了在先申请的缺陷而希望进行实质性修改,往往已错失最佳时机,此时可能会因为修改而导致部分权利要求甚至全部权利要求无法享受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第二种是,直接提交PCT国际申请,然后进入国家阶段。
申请人直接提交PCT申请;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在30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再考虑进入中国和/或其他国家/地区。在进入中国和/或其他国家/地区时,申请人还可以参考PCT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对于首次提交的PCT申请的撰写,申请人必须给予特别的重视,在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的基础上,考虑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兼顾将来需要进入的外国/地区的实务要求。例如,PCT申请的官费不涉及权利要求附加费,因此,PCT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不限于10项,从而尽可能进行全方位保护。
对于受理局为中国专利局的PCT申请,由于PCT检索单位也是中国专利局,而对于同样的技术方案,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一般具有一致性,因此,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权利要求,则所获得的关于中国国家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实质上与PCT检索报告是一致的。为了加快中国国家申请的审查进程以及提高授权率,申请人可以参照PCT检索报告的结果,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据PCT28条/41条进行主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