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Patty Patent,小发明)最早于1905年的日本开始实施。但,稍有了解的人都应该知道: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于1885年,但在专利制度刚创立的时候也仅有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
那为什么突然会冒出“实用新型”这个新型的专利物种呢?
其背景在于:日本实施专利制度的初期,来自外国的专利充斥了日本,专利制度被认为对日本的工业发展没有意义,也没有起到鼓励日本自身发明的目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与日本当时的发展实际距离相差较大。 出于提高日本技术水平的需要这一考虑,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介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具有日本自身特色的“小发明”,实行循序渐进的战略和策略。
可以看出,实用新型制度是针对日本当时自己发明创造特点所设计的制度,符合日本发展的特有环境需要,更是激励日本自身创新的实用制度,从战略上为实施“以小打大”的战术奠定了基础。
从实用新型的出现背景,我有如下思考:
日本、德国、中国等国家,之所以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的技术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其在先申请的专利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是巨大的审查障碍。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像中、日、德等后发展的国家,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介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小发明”,实行“以小打大”的战略和策略。
说白了,“小发明”就是技术性与创造性不是那么强的发明。也不难想象刚开始的中国、日本、德国等后发展国家,其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模仿加一些细节改进。如果统一按照发明专利的审查尺度,其专利授权一定会呈现出:授权率低,授权周期长等特性,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日本专利制度实行的早期,专利制度被认为对日本的工业发展没有意义,也没有起到鼓励日本自身发明的目的。
通过上述论述,相信你应该对为什么会出现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了解,即,后发展国家为了应对先发展国家的技术和专利壁垒,采取的一种“以小打大”的战略。
那你可能会有疑问:美国专利制度是如何巩固自己的技术和专利优势的呢?美国当然也会有技术性与创造性不是那么强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美国专利制度又是如何设置审查标准的呢?为什么没有没有出现实用新型制度呢?
这里就涉及到美国专利制度非常独特的设计,这里我仅说三点:
1、美国审查局(PTO)倾向于给予专利权。
2、美国审查员对于同一发明人的不同申请,其审查标准会降低。
3、美国专利制度除了分案之外,还有延续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和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可供选择。
针对于第一点,有美国实务经验的代理人或者律师应该能感觉到:美国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审查尺度明显低于中国审查员。主观感受上,美国审查员更像是循循善诱的辅导老师,而中国审查员更像是非常严苛的班主任。
为什么美国审查员会持这样的审查态度呢?其主要有两点原因:
首先,专利制度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在能授权与不能授权之间,当然倾向于给予授权,不然如何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呢?
第二,专利权的确权应该在法庭上而不在知识产权局这边,这样,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授权,法庭则倾向于不授权,一强一弱,相互补偿。
这里,也破除大家对美国专利的误区:其实相较于中国发明专利,美国实用专利更容易授权!
第二点和第三点可以联合起来说,正因为美国专利制度有更为灵活的延续案和部分延续案的制度安排,以及,对于同一发明人(或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其审查标准会有所降低(主要是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的审查特性,因此,在美国,技术性与创造性不是那么强的发明实质上也能够以相对较低的审查标准获得授权,以起到巩固技术和专利壁垒的作用。
或者说,美国专利制度在其设计层面上,虽然没有配置实用新型专利这一选项,但实际上已然通过其制度安排,实现了实用新型的效果。根据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美国专利制度完全没有必要再配置实用新型专利。
并且,虽然实用新型制度能够帮助后发展国家应对先发展国家的技术和专利壁垒,但其也留下了诸多困扰。
1、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不高,导致“垃圾专利”的问题
2、利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专利诉讼引起的经济纠纷困扰
3、无效缺乏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较为困难
4、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垃圾专利”以及诉讼的有效制约和事后救济、补偿等
5、有人故意用国外的专利或公知技术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获得权利后可以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来阻止其他竞争者。
6、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容易,会增加很多无谓的诉讼
目前,大多数国人还是将实用新型作为低于发明档次的一种专利申请,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挪到发达国家的日本和德国,其已然早已超越了这个阶段:现阶段的实用新型,其作用不仅是其自身,而是服务于发明专利,与发明专利配合使用—— 发明是战略方面的,实用新型是战术方面的,“派生”是其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