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是众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国家之一。在美国进行专利申请进而获得美国专利,不但有助于企业进军美国市场,更能有效树立国际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获得美国专利保护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具体哪些发明创造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又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三种类型。其中,对于发明专利,《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方法(process)
方法,是指某种技艺、方式或步骤。
方法专利中既包含制造某物的方法,也包含使用某物的方法。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某物新用途的发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机器(machine)
机器,是指由零件或部件构成的工具,当其工作时可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机器可分为四类,即(1)完整的机器;(2)完整机器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3)一个或几个部件的组合;以及(4)将现有部件组合起来形成一种机器。
产品(manufacture)
产品,是指人工或者机器制造出来的所有产品。
物质的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
物质的构成,是指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以化学的(如化合)或者物理的(如混合)方式,合成为一种物质。其中,“物质”是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的物体、物质和成分。
改进(improvement)
改进,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
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改进”是通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判断的。如果一项改进不具备这两项特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除上述规定中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及改进外,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还涉及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等。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
对于发明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2 条对“新颖性”、第 103 条对“非显而易见性”作出了要求,但是对“实用性”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下述实用性是从第 101 条中推导而来的。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应当是对人或人类社会有用的。无用的(例如违反自然规律的永动机)和违背公共道德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实用性还包含充分描述或披露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说明书必须充分披露有关发明,提供足够清晰的信息,让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使用该发明,同时还应该披露该专利的最佳实施例,但是未披露最佳实施例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新颖性
专利保护的是“新的”发明,即在申请日前的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得专利,或已经记载于出版物上,或已经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已经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他人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于以后公开或推定公开的专利文献中的发明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的1年内发明人自己或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的人披露该发明的,不丧失新颖性。
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技术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除上述要求外,美国发明专利还应满足单一性(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不能重复授权、公开充分、清楚等一般条件。
为了专利申请文件能够顺利通过专利审查的初审环节,还需要按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要求,针对不同申请途径准备不同的提交文件。
PCT途径(通过 371 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1)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须填写发明名称、PCT 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或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代理机构等信息。
(2)申请文件:提交PCT国际公布文本的英文译文;依据 PCT 第 19 条提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英文(如有);国际初审报告及依据PCT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的英文译文(如有)。
(3)宣誓或声明: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出的文件负责。
(4)信息披露文件(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申请人所知晓的所有在先技术相关信息。
(5)由发明人签署的转让证明(若申请人非发明人)。
2. PCT途径(通过11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该方式下的提交文件基本与 371 条方式的提交文件相同,二者区别仅在于,111 条方式所提交申请文件可以不是原PCT申请的准确译文,可在原 PCT 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内容。
3. 巴黎公约途径
(1)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须填写发明名称、优先权、申请人或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代理机构等信息。
(2)申请文件:通常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等。
(3)优先权文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4)宣誓或声明: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出的文件负责。
(5)信息披露文件(IDS):申请人所知晓的所有在先技术相关信息。
(6)由发明人签署的转让证明(若申请人非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