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专利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专利但不一定这个专利是自己,在这期间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专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今天圆保就为大家普及一下如何对专利进行保护。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判断专利究竟保护什么就看权利要求书
一份专利文献,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有的还有附图。但,要知道你的专利保护的是什么,关键就看权利要求书。因为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和附图只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
(1)拿什么对比
判断是不是侵权,首先要进行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时,是用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方实施的技术方案对比,而不是拿自己的专利产品与其对比。
(2)如何判断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是不是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落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并不是稍微改动一下就一定不侵权,可能不构成相同侵权,但还有可能构成等同侵权,当然也可能真不侵权了。
没有落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并不是只要用到了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技术内容就侵权。
不考虑的区别: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未涉及的技术特征,即比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多,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判断侵权时不需要考虑。
什么是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无论是自己公司员工撰写还是代理机构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人的专利负责人对稿件审核时,不能只看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写是不是准确和正确,更主要的是审查权利要求,一是因为权利要求才真正决定着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因为申请递交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只能缩小保护范围而不能扩大。
由于申请人特别是发明人与代理人相比,对技术方案以及相关行业的了解更深入更全面,更清楚申请的目的,所以对申请文件的把关审核尤其重要。为了获得较宽保护范围,在审核时可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只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
一件专利申请,可能会同时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几个技术问题,针对不同的技术问题可能采用了不同的解决手段,即采用了不同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组合。那么要同时解决几个技术问题与只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相比,通常要采用更多的技术手段。根据前面侵权判定部分的判定原则可知,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技术需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那么一个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多,侵权可能性越小。因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尽量只解决一个技术问题,以从根本上使其涉及的技术特征最少。
例如,一项关于汽车刹车系统的技术,一个通过结构改进解决刹车的灵敏性问题,还通过刹车材料改进提高刹车片使用寿命,那么撰写时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只能解决这两个问题之一,不要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同时解决。
2、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
一个权利要求应该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一项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只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即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该技术特征就实现不了其发明目的。而那些对解决技术问题没有贡献的技术特征或者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部分恰恰是最容易被别人省掉的技术特征,对于恶意模仿者来说最容易“改改就不侵权的特征”。因此,如果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包含了这样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人来说就是损失了,甚至是大损失,因为别人很容易就绕过去了。审核人应该对权利要求的每一句话判断一下缺少它是不是可行。
对于前述汽车刹车的案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是解决刹车灵敏性问题,那么刹车片材料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要写入该独立权利要求中。因为其他人很可能只采用该专利的结构特征解决刹车灵敏问题,而不采用这种特定刹车片材料,从而既抄袭了专利权人的技术又不构成专利侵权。
3、独立利要求是否采用了概括性的术语或语句表达方式
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一项专利中保护范围最宽的权利要求,通常是在多种实施例或者可能的实现方式基础上概括而成。因此,应该尽量采用概括性的术语或语句表达,以使其具有更广的含义,以将能够想到的更多实施可能性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例如,独立权利要求采用“卤素”比采用具体的“氯”包括的实现方式更多,保护范围更广。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术语例如“传动机构”比具体的“齿轮传动”保护的范围更广。发明人设计的技术方案通常是经过优化后发明人认为的最佳方案,申请专利时通过合理的概括,能够把保护范围扩展到该最佳方案以外,即将保护范围从一个优化的具体点扩大到可能的面,通常好的概括比等同特征保护范围更广。
当然,准确确定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要考虑很多因素,具体判断一项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更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需要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来做。但是,作为专利权人和申请人,如果不掌握上述基本知识,就很难达到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