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作为两个专利申请大国,由于其发展历史的不同,两国专利制度存在许多不同。在美国专利文件中,总是会看到“本申请要求某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的类似描述,而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并不存在任何“临时申请”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美国临时申请”呢?这里,我们简单分析一下美国临时申请的问题。
美国专利法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一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申请”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申请”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式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修改后的内容。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允许在没有正式专利要求、宣誓或声明或任何信息披露(现有技术)声明的情况下提交。
作用:
①以较低的初始投资提供简化的申请,在 12 个月内评估发明的商业潜力,然后再承担更高的申请成本和起诉非临时专利申请;
②确定本发明的官方美国专利申请日期;
③允许在 12 个月内授权使用与本发明的描述相关的“专利申请中”通知;
④开始巴黎公约优先年;
⑤能够立即对发明进行商业推广,并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防止发明被盗;
⑥允许申请人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认证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