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涉及“美颜相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做出裁决。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状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厦门美图公司主张其商标遭侵权,最终获得胜诉,获赔经济损失16万元。
据了解,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是享有“美颜相机”商标持有权和品牌所有权的公司。该公司经营的“美颜相机”平台包括网站(域名“meiyan.com”)和手机客户端,以提供图片处理服务为主,包括图片拍摄、特效添加、人像美容、图片设计等。同时,该平台还提供视频处理服务,如视频拍摄、剪辑、美化等,广受用户欢迎,知名度较高。
相比之下,被告北京白鱼入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颜照相机”APP同样提供图片处理服务,如拍摄、特效、美容等。然而,裁决书显示,被告的应用名称与原告的商标“美颜相机”极度相似,存在混淆误导用户的情况,使得用户可能错误地认为两者有关联。通过这一手法,被告企图获取原告的用户流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厦门美图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及合理开支3050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从而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度相似的应用名称,导致用户产生混淆,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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