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商家因擅自使用“Swisse”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商加盟活动,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涉案公司包括健合公司和诗微仕公司,它们是“Swisse”商标的被许可人,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和销售“Swisse”品牌的商品。尽管与上海旭饮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但后者和健澳公司仍然继续使用“Swisse”商标,开设茶饮门店,并进行招商加盟活动,这引发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争议。
健合公司和诗微仕公司将上海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告上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裁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并提出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5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被告健澳公司辩称其合法使用了被诉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不应被要求支付赔偿。而被告上海旭饮公司没有对指控作出回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高度知名度。尽管原告已经终止了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并发出律师函,但被告仍然大规模侵犯商标权,侵权行为明显且故意,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权获利287.5万元,基于此金额计算2.5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加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总额达到1000万元。
这一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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