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新修订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调整了奖项设置,规范了提名、评审和监督等规定,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注入创新动力。
具体来看,《办法》优化调整了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增设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办法》修改后,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类别为6大类,包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同时,合理控制奖励数量,进一步提升奖励质量,取消三等奖,将授奖总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3项。适当提高了部分奖项的奖励标准,调整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从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50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0万元。
《办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职责。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为发挥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办法》规范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环节,将市科学技术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明确提名者的范围和相关工作规定,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专业性,突出科学技术奖励的学术性。同时增强了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规定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将授奖建议的公示期从原来的15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