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5.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6.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说明:(1)涉外维权项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发生地、审理地或执行地在境外。
(2)“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指项目判决、裁决、调解协议、执行等主要法律文书之一的落款日至申报截止日不超过一年。
(3)由于我市已设立《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资助美国337调查案件应诉企业,本项目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1.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在系统内完成填报并提交后将自动生成,无需另行上传);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包括相应制度文本,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员、经费,知识产权维权、合规经营等相关制度。以上材料须在落款处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包括①详细的维权事项基本信息:如原告、被告、代理律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维权团队、知识产权的类别及知识产权信息等;②清晰完整的维权过程;③案件分析:如法律/业务要点分析、维权策略分析及建议、经验分享等;④社会影响力:如是否为诉讼开创性案件、是否被官方评选为相关典型案件、业界关注程度、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宣传等;⑤材料附件:知识产权权利凭证、案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证明等。以上材料须在落款处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5.成本支出说明(包括人财物等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等,须盖申请人财务章);
6.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7.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