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印度尼西亚一直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的经济权益。然而,最近实施的有关集体管理组织条款可能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产生损害,引发了当地音乐创作者的不安。
根据《2014年第28号有关版权的法律》(以下简称《版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音乐创作者有权在公开、复制、翻译、改编等方面享有专有权利。然而,最近的法规中引入的集体管理组织(CMO)条款却限制了音乐创作者行使经济权利的自由。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DGIP)认为,即使音乐创作者没有与任何CMO签约,他们也受到这些获得国家认可的CMO的限制。《版权法》第87条第4款支持这一观点,规定只要使用者遵守与CMO签订的协议,就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音乐作品,进一步加剧了音乐创作者的忧虑。
在知名音乐人Ahmad Dhani和Once Mekel就版权问题发生争执时,该问题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DGIP似乎更倾向于表演者,这使得音乐创作者感到沮丧。尽管音乐创作者声称其歌曲已从全国性CMO目录中删除,但DGIP认为向CMO支付费用可以为所有音乐作品的表演提供保护。
在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裁决之前,这一争议将继续影响音乐创作者的版权。由于当地音乐界对此事的关注,可能会有更多的声音涌现,使这一问题的最终结局变得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