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组织测评
(一)条件范围
1.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的企业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
二、推荐上报
(一)申报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按要求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复核上报
省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按要求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申报企业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在1年期内保留资格并再次组织复核,仍未通过或未参加复核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cneip.org.cn)完成注册、申报、复核、测评等工作。
(二)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6月15日前完成注册。通过初核的企业6月30日前完成数字化测评。以前年度已经注册的企业需重新注册。
(三)优势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视为同时参加优势企业复核,无需单独提交复核流程。
(四)请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