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未经作者授权销售盗版电子书而被判处刑罚。
刘某平时喜欢阅读,通过网络购买并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他获取的电子书资源不断增加,他产生了一个赚钱的想法: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自2019年7月起,刘某将收集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储在电脑硬盘中,并建立了一个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同时开设了网店店铺,以会员制的形式向外部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
截至案发时,该网店中的电子书数量超过10万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总额达22万元,非法获利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为谋取利润,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涉案金额巨大,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某为主犯,张某为从犯,但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并表现出悔罪态度,因此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被判处缓刑。
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张某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