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法院最近宣判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该案涉及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并起诉同行侵权的情况。
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注册了多个商标,包括“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2021年3月,该公司甚至注册了“重庆两江夜游”网站,开始在线销售“两江游”船票,其中包括“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艘游船。
然而,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23年7月,当时该公司发现成都某旅行社在马蜂窝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字样,如“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1000元。然而,成都某旅行社辩称他们只是在合理使用“两江游”游船名称,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法院调查发现,“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实际上是由重庆客轮有限公司所拥有,并用于服务于重庆“两江游”的游船名称。而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并未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也未经授权代理票务。此外,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还注册了诸如“两江游”、“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金碧”、“朝天皓月”等多个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
在法院审理中,判决认定“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已被公众熟知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成都某旅行社在网络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上述标识,目的是合理告知消费者提供“两江游”服务的具体游船信息,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商标侵权是一项严重的法律问题,涉及商业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此案中,法院审慎判决,维护了合理商业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平衡,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