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4日,郑州中院通报了郑州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2023年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根据通报,2023年全年,郑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97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其中民事案件6465件,刑事案件222件,行政案件10件。
亮点工作
发挥审判职能,聚集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犯罪行为
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22件,涉及食品、药品、涉农、汽配等民生领域诸多方面。持续深化刑罚执行效果,依法对适用缓刑和部分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真正做到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
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等不正当行为
审结侵害“双汇”“白象”“卫龙”“新飞”“居然之家”等一批河南省知名品牌和“汉斯”啤酒、“云南白药”“百草集”等全国知名商标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对恶意侵权的行为从严进行判赔,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力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23年,郑州中院审理的原告谭某与被告某补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全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持续提升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能力
2023年,郑州中院中标国家法官学院研究课题《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检视与完善》。今年1月在“中原农谷”揭牌成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强化能动司法,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践行能动司法,全力打造“知产司法保护领先地”
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工作要求,以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加管城、港区两家基层法院共同构建完成郑州市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严格落实立审执访一体化工作机制。
重视服判息诉率。坚持“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通过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坚持全流程调解策略、严格落实判后告知制度等措施,郑州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服判息诉率常年保持90%以上。2021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2.62%、91.28%、95.58%。
加强保全措施运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时效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申请48小时内及时审查作出裁定。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郑州法院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的档案材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由法院向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100余份,依法依规进行证据调取,减轻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
加强学研平台共建。通过举办司法审判沙龙活动,邀请专家、教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现场进行学术研讨,提升法官破解审判难题的能力。加强调研成果转换,围绕精品案件撰写案例分析。截至2023年底,共有28篇案例获得国家级奖项,40余篇获得省级奖项。日前我院与郑州大学共同成立“中原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与疑难问题研究。
加大普法力度,营造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事例,开展法官说法,解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热点问题,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度;深入辖区企业社区开展走访,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痛点和难点,解答企业维权疑难问题,帮助群众认识、分辨商品真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在高校开展巡回法庭活动,扩大知产审判影响力,引导社会公众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新的更大挑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聚集“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某种业公司诉汤阴县某合作社、秦某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南某种业公司系“某型21”植物新品种权人。汤阴县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敏在抖音、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售卖小麦种子的宣传视频,河南某种业公司遂通过微信向秦某敏表示要购买“某型21”种子的意向,并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从汤阴县某合作社处购买到使用白色包装袋包装的“某型21”小麦种子。河南某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2483.49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汤阴县某合作社销售的被诉种子的价格高于商品粮销售价格,且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预订麦种开始了!”等内容,故可以认定销售的为繁殖材料。加之汤阴县某合作社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繁殖被诉种子的条件,故判决汤阴县某合作社、秦某敏构成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河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3400元。该案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一些植物品种的收获物既可以作为消费使用又可以作为繁殖材料用于新的生产活动,如小麦,经营者在被控侵权时往往以其售卖的是商品粮为由提出抗辩。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通过综合分析被告宣传内容、双方买卖意向、交易价格等情形,认定被告销售的是种子而非普通商品粮,对同类似情况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案例二:江苏某种业公司诉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江苏某农业科学研究所系“某麦33”的品种权人,该研究所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授予江苏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某麦33”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经授权在河南省区域内行使“某麦33”品种权,同时该公司还具备“某麦8838”品种经营权。江苏某种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得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销售的“某麦8838”小麦种子,经鉴定其内所装的为“某麦33”小麦种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虽享有“某麦33”的经营授权,但其将授权品种以“某麦8838”名义进行销售,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河南某种业科技公司赔偿江苏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繁殖材料,本案被告也享有涉案品种的合法经营授权,但被告将其包装成其他品种对外销售,类似于商标侵权行为中的反向假冒侵权,本案作出侵权认定并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及生产经营规模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额,体现了法院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种业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案例三: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系名为“某氧化铝的制备方法”专利权人,在经营期间,其发现河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专用的填料氧化铝产品在纯度上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高度近似,遂以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1000 万元的经济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泰安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当时被告公司正值上市准备期间,对该诉讼反应极为强烈,双方矛盾突出。法院在了解案件背景后,及时组织双方核对证据及远赴山东进行现场勘验,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提前开庭审理,最终在立案一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避免了诉讼程序拖延给当事人经营活动带来更多不利影响。该案体现了法院以公正高效工作作风及时定纷止争,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唐某森公司诉新乡市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森公司是名称为“某过滤筒的过滤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新乡市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知,在使用场景中,将过滤器介质的更多面朝下放置,才能达到展现更高的颗粒负载能力,所需脉冲较少等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虽尚未进入使用状态,但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实现更多面朝下放置方式,即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该技术特征,故新乡市某公司生产的滤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148890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使用环境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使用环境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说明作为发明主题的结构之全部或部分需安装于何种其它结构或者需与何种其它结构连接的技术特征。实践中,一些专利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限定专利技术方案使用的环境,但专利限定的结构及所需实现的技术效果,隐含了使用场景或实际使用中的设置方式。对该类情形的侵权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判定原则予以认定。
案例五:贵州某酒业诉贵州某公司、贵州某酿造公司、肖某印及河南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贵州某酒业在第33类“酒”商品上拥有“金沙”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为加大对“金沙回沙酒”品牌的保护,注册了多个“金沙回沙”注册商标。原告发现在拼多多、淘宝、阿里巴巴等大型网络平台上存在多个销售商及销售链接销售由被告贵州某公司、贵州某酿造公司生产的“金沙沙土回沙”酒产品,河南某公司为经销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贵州某公司、贵州某酿造公司及河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贵州某公司、贵州某酿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河南某公司承担合理费用3000元。贵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地名商标的认定。地名商标作为特殊的注册商标,组成部分中含有地名元素,涉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边界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不得申请此类商标,但因历史因素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在对地名商标进行保护过程中,需要根据权利商标知名度、被告使用目的等方面区分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
案例六:河南某电器公司诉河南某制冷设备公司、慈溪市某冰箱公司等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南某电器公司系一家以冰箱、冷柜、空调、电热水器为主导产品的现代化白色家电制造企业,依法享有多个某品牌注册商标。河南某制冷设备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制冷设备产品冰箱上使用与河南某电器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某某品牌,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河南某制冷设备公司、慈溪市某冰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慈溪市某冰箱公司等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傍名牌”行为。该案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应秉承良好的商业道德,合法经营,若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的商业标识,该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七: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某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涉案某品牌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郑州某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使用了多套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某品牌系列计算机软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郑州某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未经事先明确书面许可,不复制、授权复制或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任何计算机软件全部或其部分,同时郑州某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80万元价格获取涉案软件两年期限授权。
典型意义: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今计算机软件已成为大家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知识产权品类,小到一款APP小程序、小游戏,大到工程设计系列软件、人工智能,用途各异,价格也相差巨大,但无一不给我们带来方便、迅捷的使用体验,其中都凝聚着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该案软件因价值较大,同时也是被告企业生产所需的重要技术支撑,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以付费授权来取代侵权赔偿,有效的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程度的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后续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温县某装饰材料公司与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郑某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温县某装饰材料公司拥有“某板瓷砖(仿)”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认为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郑某霞生产销售的电梯石塑门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因在另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的该产品构成侵权,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继续生产、销售,存在严重恶意,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上述事实,以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相关销售记录为依据,结合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计算出赔偿基数,并根据被告的侵权故意程度确定二倍赔偿标准,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64430元。郑某霞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依法对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河南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倍数。
案例九:陈某飞、黄某芳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2005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飞曾任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体工作。200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芳曾任某公司市场部内勤、环保事业部主管、总经理。后陈某飞从该公司离职,实际操控深圳某电子公司、郑州某电子公司、郑州某技术公司等。陈某飞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聘用被告人黄某芳等人,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飞控制的公司侵犯其所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总额6270余万元,该损失额不包括无法计算的潜在和隐形损失额。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该案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技术问题详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被告人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冻结在案的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典型意义:1.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相关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对法庭查明复杂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2.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案例十:孙某海、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孙某海、曹某明知购入的某某洗化用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民警在二人租赁的仓库及物流点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洗化产品共计 1202 箱。经鉴定总价值为312 776 元。二被告人有记录的销售数额为 41 920 元,曹某自述非法获利约 50000元。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50 000 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洗化用品犯罪工具等。被告人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商品系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权的日用品假货犯罪,此类假冒洗化用品往往含有大量重金属,消费者不仅经济受损更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这类产品往往通过网络销售,使用者发现问题后投诉无门,难以追查源头。本案结合被告人的情节,依法从严处罚,如此既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也能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