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然而,当多个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但如果是同一类别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关键在于专利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同特定技术特征例如在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了相同的技术特征X,则这两个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原则。而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是指尽管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征不同,但这些特征之间存在关联。
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之前,需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梳理。对于单一技术方案,如果涉及产品,申请人可以将该产品的制造工艺、设备及其用途写入申请文件;若涉及方法,则可将适用于该方法的设备及其用途一并写入申请文件。对于多个技术方案,申请人需判断这些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是否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是否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达到同一技术效果。
对于单个技术方案,如果是产品,在撰写该产品相应权项后,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设备及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是方法,则在撰写该方法的权项后,可以补充实施该方法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多个技术方案,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点,以此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共同点可以是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的技术效果。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与我国类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多个相互关联的产品、产品或装置的不同应用以及解决特定问题的多个替代方案。除非符合这些例外情况,否则同一类别的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欧洲专利局只会检索第一个或第一组发明,并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对其他发明进行检索,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可以在分案申请中进行检索。
针对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在同一类别下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尽量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将最重要或最想保护的方案放在第一套权项中,使审查员优先检索。此外,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各方案之间的关联性说明,为后续答复提供支撑,并引用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以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美国,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侧重于是否会增加审查员的检索负担。对于“多种并列实施例”类型的案件,美国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保留一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其余的权利要求通过分案方式进行保护。即便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仍可能会收到限制性要求。因此,在美国申请时,按客观要求撰写权利要求,若收到限制要求,应选择最重要或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组供审查员审查,若有争辩意见,可以在作出选择后进行争辩陈述,若审查员接受争辩理由,则后续按全部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单一性”规定,并在撰写时预防和克服相关问题,利用“单一性”规定通过合案申请节省申请费用,增加产品、方法及用途的权利要求,扩充保护范围,提升专利价值,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