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复审指的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而且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那么为什么会有专利申请复审程序呢?而专利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复审需要什么流程?
专利申请复审决定有以下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①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②驳回理由缺少必要证据支持的;
③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5、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内容,当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后,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复审来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用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权益,看是否还能正常进行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