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最好的两个选择无非就是北美或者欧洲。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数据显示,在过去十年中,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向EPO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增长了近六倍,俨然已成为EPO近年申请量增加的最大推动力。那么国内企业想要在欧洲进行专利申请需要通过哪些流程呢?今天圆保就带大家了解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欧洲专利主要有直接途径和PCT途径两种方式,其中直接途径也包含了巴黎公约途径,即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巴黎公约》在递交首次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欧洲专利申请。而PCT途径则要求自国际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出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申请。
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专利申请后,欧专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委托书、优先权文件(如果有))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并非获得申请日的必要条件。如果原始递交的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则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提交。
通常,经过初始的形式审查后,欧专局会基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内容来进行检索工作,并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对可专利性作出第一次评述。该报告中包括检索报告(PCT途径中,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检索意见两个部分。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审查费、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申请中出现单一性的问题,申请人只能收到在权利要求中被首次提到的发明的“部分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临时意见,该临时意见只具有信息参考作用,不需要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需要在2个月内支付额外的检索费用才能最终收到这些发明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
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如有要求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将被欧洲专利局公开。如果欧洲扩展检索报告在欧洲申请公开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经出具,则该报告将和欧洲申请一起公开。否则,报告将另外独自公开。
在申请人提交了欧洲扩展检索报告的答复之后,如果还存在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缺陷,则会继续进行实质审查的程序。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会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修改申请文件,同时,申请文件修改不得包含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内容的主题。
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4个月,可延期2次,每次2个月。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这时欧洲专利局会发出权利丧失的通知,2个月内可通过请求“继续处理”来弥补,但会产生额外费用。
另外,申请人在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欧专局在不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参加“口审“的机会。这样,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口审时间和地点的口审邀请函。口审期限是无法延期的,并且口审程序可以在没有该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在欧专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在驳回决定送达起2个月内提起申诉,并在4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
在申请公开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该专利的可专利性提出意见(第三方意见)。提交第三方意见不需要缴纳官费,且可以匿名提起,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陈述其理由。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情况下,欧专局会将第三方意见通知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就此进行评论。
欧专局审查部门决定授予专利前,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该通知书送达起4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费,并提交欧专局另两门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的翻译。
申请人若不同意拟授权文本,则可在4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并阐明具体理由。如果欧专局同意,则会重新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若不同意,则会重新恢复审查程序。
在满足上述授权要求的情况下,欧专局将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决定自专利公告之日起生效。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还需要根据各国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个月)选择生效国家,缴纳生效费,并提交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的翻译文本,才能在目标成员国开始生效程序。
以上就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相信大家都对欧洲专利申请有所了解。当然,如果觉得企业自己去完成申请觉得太麻烦,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欧洲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