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_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 2022-08-04 09:47:50 类别: 相关问答 浏览: 17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改变,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改变幅度较大,导致改变后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后使用,无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只要使用的商标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4月14日印发《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该意见,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为合法使用。一是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即在每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二是未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三是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无论是否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亦无论是否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只要组合使用的商标纳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实践中,有的恶意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拆分注册,然后组合使用,例如将“哈药集团”拆分为“哈集”和“药团”,然后上下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该行为即属于本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一直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的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如果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明确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本条规定了以攀附他人注册商标为目的附着颜色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明确了攀附意图的判定标准。

  1986年8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发《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即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其指定的颜色可获得保护;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仅保护其黑白颜色。实践中,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仅能使用其申请注册时指定的颜色;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套用任何颜色。根据上述通知,并结合实践,《标准》规定“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同时,为打击以攀附为目的,并以附着特定颜色的方式,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标准》作了例外规定。

  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攀附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二是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较大关联性指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群体具有较大交集;三是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正当理由使用如涉嫌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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