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明确了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帮助或者默许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法律后果。
判断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因素:一是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二是经营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市场、展馆、商场、平台内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三是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对进驻其市场、展馆、商场、平台的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或者许可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查验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备案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等;四是经营者经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下架、删除商品链接、关闭店铺等必要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收到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者权利人符合要求的告知后,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或“告知”并非认定“明知或者应知”的唯一方法,如商户在其店铺、展柜、商柜、网络主页显著位置发布侵权信息,也可以认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若经营者就此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商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市场、展馆、商场、平台内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在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出规定。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文字组成的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由于IP地址具有不方便记忆并且不能显示地址组织的名称和性质等缺点,人们设计出了域名,并通过网域名称系统(Domain Name System ,DNS)将域名和IP地址相互映射,使人更方便地访问互联网,是网络用户在电子虚拟世界寻找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重要方式,其法律地位以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冲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商标领域,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二是通过该域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交易;三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未通过该域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宜结合具体情况,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