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的内容及特征_PCT专利申请体系的组织架构

发布时间: 2022-08-16 09:43:12 类别: 相关问答 浏览: 63

  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发明人在外国寻求专利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巴黎公约有三个原则:专利地域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其发明能够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这样申请人就需要分别向各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而各国的专利局也需要就同一发明进行重复性的审查,这样无疑会耗费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的时间与资源,给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局的审查员也带来了许多重复工作。为减少申请人及专利局的重复劳动,1966年开始讨论向多国申请的便捷途径。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经过了八年的准备工作,条约于1978年1月正式生效,并于当年6月在最初的18个成员国开始实施。

PCT专利申请的内容及特征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之下的保护在巴黎公约之下的方便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

  PCT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专利合作条约向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新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即PCT申请体系。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局还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从同一日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自1994年至今,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数量在逐年增长,同时外国的申请人越来越多地利用PCT途径寻求中国的专利保护。

  PCT申请程序通常被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为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提交、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要包括国际初步审查(发明的专利性的审查)。由于一件国际申请的上述程序分别由一个特定的专利局代表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国家统一完成,并且依据的是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的特征,所以叫做“国际阶段”程序。

  第二阶段是PCT申请程序的“国家阶段”,主要指授权程序。在国际阶段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各指定国的规定,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没有关于对“国际申请”授权的规定,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申请中指定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组织)的专利局独立完成,对发明的专利性的最终判断应依据各国(或地区组织)的专利法的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是在各国有效的国家专利(或地区专利)。这一阶段仍旧保留有传统申请程序的特征,所以叫做“国家阶段”程序。

PCT专利申请体系的组织架构

  1、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受理局。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2、国际检索单位(IS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提出现有技术的文献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

  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上面列举的国际检索单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4、国际局(IB)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有中心管理的任务。国际局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负责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负责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和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际局还负责受理国际申请。

  5、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那些缔国即为指定国,被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

CNIPA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方式和地点

  1、面交: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PCT窗口直接提交文件。

  2、邮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文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注意:在信封上要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收。选择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之日作为文件的收到日,而不是以寄出的邮戳日作为收到日。

  3、传真:申请人可以选择传真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传真的号码为62019451,使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文件,以完整的传真文件到达受理处之日作为收到日。申请人需要注意:

  1)通过传真提交的文件要完整而且字迹清晰。如果部分文件没有收到,或者收到的文件字迹不清,将认为该文件未收到。

  2)申请人需要将传真原件自传真之日起14日内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

  3)传真方式仅适用于申请文件,不适用后提交的文件。

  4、PCT-SAFE电子形式提交:如果申请文件是使用PCT-SAFE软件制作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电子形式提交。提交方式包括两种:

  1)在线提交: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申请文件,受理局服务器在收到完整的国际申请时,自动将包含有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等信息的回执在线反馈给申请人。对于在线提交的国际申请,以申请文件到达受理局服务器之日为收到日。

  2)物理载体:申请人可以将PCT-SAFE软件制作的申请文件存贮在物理载体上,如CD、DVD形式的物理载体,然后通过面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当物理载体由于病毒、破损等原因损坏,导致受理局无法读取国际申请文件数据,该申请视为未提交。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优势

  1、独特的程序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在一个局提出,进入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允许在最后瞬间提出外国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推迟决策的时间。

  PCT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出之后的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里进行思考,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直到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再确定需要进入其国家阶段程序的指定国的名单。

  3)国际申请日在所有指定国具有国内申请日的效力。受理局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将被所有成员国接受。

  4)所有指定国都接受的统一形式要求,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可以参考利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初审结果,减少了重复性的审查工作。

  5)以最小的花费,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6)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可对发明的经济价值及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估计。

  2、较大的灵活性

  1)自动指定所有的成员国,保留选择的余地。

  2)可通过各种途径撤回申请。

  3)最晚可在实际公布日前的15天以前阻止或推迟国际公布,可以有条件的撤回。

  4)要想避免更多的花费,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

  5)国际阶段做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局均有效力,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6)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完善申请文件。在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有多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特别是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员的指导下进行修改,使申请文件更为完善。

  7)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准确地投入资金。国家阶段的花费比起国际阶段的花费要多得多,是申请过程中的主要投入,PCT申请程序可以使大量资金的投入推迟到最后阶段,使其更为准确、减少盲目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经费上的节省。

  3、其他特征

  1)推迟到国外申请的花费,获得资本利息。

  2)在某些国家局可享受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

  3)更直接、更迅速地获得国家专利权。

  4)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后,享有临时保护(在提供这种保护的国家)。

  5)一些成员国的申请人享受PCT费用90%减免。许多国家对于国际申请减免检索费和审查费,一些国家之间也有互惠的规定。

  6)有益技术传播。由于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这对于希望获得最新技术信息的企业和有关第三人来说,也是有益的。

其它关于PCT申请

  1、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PCT专利”,只有 PCT国际申请。

  2、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在国家阶段作出。

  3、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关键词:专利申请   组织架构   PCT   特征   体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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