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主体是专利权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子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权的法律存在具有不确定性。作为补救措施,专利法的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大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也都希望了解自己的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专利权。因此,专利实施细则第55条第1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第56条第2款又规定:“经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应当引证对比文献,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献的复印件。”
那么如何宣告专利无效呢?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1.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现行的专利法已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都合并为一种作业程序。专利权的最终裁决由人民法院来终审决定。
一般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到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有关的决定,所需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启动法律程序时的被告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若该法人的单位所在地是北京,因此一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即该类案件的终审法院。
2 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标准格式可以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网站(htp://www.sipo.gov.cn)下载。撰写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时,应该主要根据专利法的第22条中所规定的授予的专利应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来论述说明。提供的证据最好是国内外专利局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和专业杂志发表的技术文章。这些证据可信性高,专利局一般都有副本收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验证方便。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新颖性时,一般采取一一对比的原则,即在申请日前若有一件证据与本案的发明创造相同或相近似,该发明则失去新颖性。失去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就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了;在审查创造性时,一般采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以审查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与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操作时,创造性是以该技术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所应该具有的技术水准为标准来判断,不能以同行的专家或外行人员的技术水准来评定和认定;在审查实用性时,主要审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的顺序是先新颖性,其次创造性,最后实用性。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也应按此顺序来撰写,以符合专利审查的惯例。另一方面,也可以专利说明书写作不合法律规定、说明书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详细等为由来宣告专利权的无效。
所谓说明书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详细,一般是指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按专利说明书来实施本专利。专利法第26条的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条款也是常被用来作为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一种理由。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两点:一是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二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应该以上述两点为基础提供证据来说明无效的理由。
3 无效程序之外的意见陈述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必须采用上述程序申请,而对于发明专利,还可采取另外一个办法,以使竞争对手的专利授权过程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的审批制度。这是指将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就由专利局公开出版发行,经过一定时间的公开后,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授权的相应程序。专利技术方案的早期公开,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潜在市场上“投石问路”的市场信息调查和考虑下一步如何工作的时间过程,这有助于他们决定是否将该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等程序进行下去(这样做将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这也同时给竞争对手了一个机会,他们可以搜集更有利于自己方面的用于专利审查的意见或者证据,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向专利局提出。竞争者的做法客观上有助于提高发明专利的审查质量,但在主观上可以避免日后进行专利无效程序时所要花费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