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于是,我国企业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而许多有关PCT申请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其中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PCT申请的权要和说明书可以修改吗?很多申请人都听说过PCT国际阶段的两种修改途径,19条修改和34条修改,但是往往不了解这两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内容,例如在哪些阶段可以修改,可以做哪些修改等等。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专利申请国际阶段的修改方式。
什么是19条修改?19条修改的期限及其修改方式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 ISR)后,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即可以根据检索报告中指出的新创性检索结论和书面意见,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其更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利于后续进入各国家的审查。该修改将在国际公布中给予公布,通常这次修改称之为“19条修改”。
19条修改期限:国际检索报告传送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根据条约第19条所作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认为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
对于宣布不作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申请人不能通过合作条约第19条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19条修改方式:申请人应当直接将19条修改文件提交至国际局(若申请人向其他国际申请接收单位(如中国知产局)提出该修改,国际申请接收单位会将其转交给国际局)。
19条修改范围:该修改应是使用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且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即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对其他申请文件是不可进行修改的。
19条修改需提交的材料:
声明。具体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该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条约规定,该声明应使用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且该声明用英文撰写或被译成英文后,应不超过500字;该声明应有标题以便辨认,最好用“根据条约第19条(1)所作的声明”的字样,或者用该声明所用的语言的等同语)。
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该替换页须包括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用来替换原始提交的全部权利要求。
与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对应的附函:
(1) 附函中应指出由于修改导致哪些权利要求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不同,同时指出其不同之处;
(2) 附函中应指出由于修改导致哪些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被删除;
(3) 附函中应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
什么是34条修改?34条修改的期限及其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第2款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 IPRP)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之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通常这次修改称之为“34条修改”。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和之前提到的国际检索报告(ISR)是不一样的;ISR是所谓的“PCT第一章(Chapter I)”中的内容,基本所有的PCT申请都会有ISR;但IPRP是所谓的“PCT第二章(Chapter II)”中的国际初步审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的结果,只有专门提出要求才会有。在实务中,34条修改往往是申请人在研读ISR以及和ISR并行的国际检索机构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rchingAuthority, WOISA)之后的做出的,也往往和所谓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又称“第二章要求(Chapter II Demand)[1]”)一同递交。大多数PCT申请是不会进入到“第二章”范畴的。
34条修改期限: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对应地,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期限也满足上述期限要求,如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所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将被视为未提出。
34条修改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将34条修改文件提交至主管国际初审单位。
34条修改范围:同样,该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可针对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由于该修改期限是在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所以为申请人的修改提供了较为宽裕的时间,也可以进行多次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修改过程中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将视为无效。
34条修改需提交的材料:
具体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有修改替换页,同时要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关系。此处的信函中可以对新权要的可专利性做出论述;例如可以对国际检索报告(ISR)和书面意见(WOISA)有关新创性的负面结论给出抗辩。
总结和对比
综上所述,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有2种修改的方法,19条修改和34条修改,且一般都是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ISR)和书面意见(WOISA)的结果来做出的。19条修改的限制比较多,只能修改权要,且不能对修改后对权要专利性的影响给出详细结论。如果申请人希望针对ISR和WOISA做出详细的的回复,可以提交34条修改,这样不止可以修改权要,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修改说明书和附图(但必须在最初的PCT或优先权文件中有支撑);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递交关于权要可专利性的详细论述,这就像是把ISR和WOISA当成了一次审查意见,并且用34条修改的方式做出了完整的答复。34条修改需要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后或同步递交,而国际初步申请要求会产生一定的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