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销售者销售了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其销售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了专利权的销售者,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即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不论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其实施了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构成了侵犯专利权,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侵犯了专利权的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于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者提供了一种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即合法来源抗辩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
(一)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
对于主观善意的成立要件,需要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是一种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若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认定该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善意的。
(二)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承担,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这是因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善意使用者、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从而追本溯源地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在提交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证据时,特别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与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