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中介机构,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者日渐增多,而掌握其中的规则显得更为重要。圆保将从如何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结合2007年12月13日生效的新版欧洲专利条约,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说明书的撰写规则、其与美国实务的区别以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为提高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或代理相关专利申请效率提供了借鉴。
2007年12月13日新版欧洲专利条约生效后,对原有的包括费用在内的许多规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本文主旨并非就修改的条约进行详细说明,而是重点解读现行条约及规则,并将如何在时间、费用上更有效地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为重点,说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流程。
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仅在申请的主题属于下述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相同类别的2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包含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
另外,(1)中所谓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是指例如插头与插座,送信机与接收机、中间体与最终化学产品等。(2)中所谓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的医学应用等。(3)中所谓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学物质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另外,下述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发明中有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实施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对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一方要素移动,该两种解决方法不能记载在单一的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被认可时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除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根据新规则,将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定为1项。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为2项以上时,将会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或者将检索对象限定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三、发明的单一性
一个类别中包括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经常由于缺乏单一性被驳回,这种情况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另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生发明的单一性问题。另一方面,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检索、审查原始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对于没有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
根据新规则,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将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要求书的最前面。
四、附图标记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该有助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加括弧说明。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标记。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标记,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虑由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加入附图标记,从而节约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用,因为欧洲的专利代理人许多是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代理费用的。
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总的数量,降低权利要求附加费用。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件十分严格。因此,通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更容易地主张权利。
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为提供最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开门的方法/装置/单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
七、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
根据新规则,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的情况将被驳回。因此,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实质上、本质上、大约、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的方式进行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用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每次修改,必须以原始申请文件“明确且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为严格,违反该规定的修改经常导致专利在异议中被撤销。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据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该规则时,欧洲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因此,为节约时间及专利代理的费用,需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通知欧洲的专利代理人。
(一)说明书的页数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有附图时的总页数超过35页时,超出的每页须支付14欧元的附加费。
(二)权利要求修改问题
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必须单独记载。
(三)非技术性发明
在商业模式或与其他非技术发明中,如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会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
因此,在说明书的导语部分中,尤其是记载发明的目的时,应避免记载发明的非技术性内容。
(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从优先权日起算,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德国国家阶段、欧洲阶段的期限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欧洲专利局31个月。
可以看出,进入欧州阶段的期限比其他PCT成员时间上要长,因此,即使从优先权日起超过了30个月,仍可以考虑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没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德国在上述30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德语翻译),仍可以进入欧洲阶段。另外,虽然这31个月的时间期限不可延长,但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处理”的要求,取得欧州专利局延迟2个月的时间。
(二)引用内容的植入
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有的具体内容可以采用引用方式来加以说明。如具体表述为“关于特征A,可参考中国专利公开号12345678”等,这是规则允许的。
(三)关于最佳实施案例
欧洲专利申请中,不需要“最佳实施案例”作为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公开最佳实施案例,也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四)交叉引用
说明书的前面记载交叉引用或相互参照的内容时会被删除。但是,这在美国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却经常会看到。
(五)摘要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经常建议将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复制为摘要,但这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同时,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如果出现摘要,并且摘要不适当时,欧洲专利局会主动变更摘要。因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摘要不具有法律性质。
(六)现有技术的表述
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
(七)特别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
(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欧洲通常并不重要。这是因为,通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欧洲,如果通过结构特征及物理特征无法限定产品时,允许撰写以方法定义的权利要求。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好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最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