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O(Freedom to Operate),译为专利自由实施,指的是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FTO最早得以广泛运用是在美国,因为在美国专利故意侵权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制度下,FTO成为技术实施人用于证明自己不是故意侵权的关键证据。
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标的、商业影响力的水涨船高,专利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民法典》第1185条、最新《专利法》修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陆续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后,使得企业意识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受到重视,也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字眼更加敏感,专利侵权风险调查意识明显加强。
企业面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侵权,甚至是恶意侵权等不确定的潜在经营风险,也不必自乱阵脚,可以委托专利代理师、或有专利代理师资质的双证律师出具《专利自由实施检索和侵权分析报告》(FTO报告),在进行产品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等商业行为之前,开展全面的专利检索和侵权分析。利用报告所展示的检索、分析和侵权对比工作,来作为非恶意侵权的重要抗辩理由,即使产品被认定为侵权,也可以大概率上帮助企业免除1-5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务中FTO报告可作为非恶意侵权的重要抗辩理由,报告的规范性、准确性、可信度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越专业的FTO报告证明力越强。
从实务来看,FTO报告的专业性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标的产品,正确归纳技术特征
2)掌握多个专利检索系统使用方法,制定多角度专利检索策略
3)筛选高风险专利,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并确定保护范围
4)深度掌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正确判断标的产品侵权风险
企业应当注意,并不是手持一份有律师签名的FTO报告就万事大吉了,简单粗糙的进行FTO分析,得出不侵权的分析结论,并不能“客观轻率”地免除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高质量地完成以上工作,才能最大程度上证明自己尽到了极大的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出具一份专业的FTO报告,笔者结合多个FTO项目的实施经验,对项目各阶段的操作方法总结如下。
第一阶段:明确FTO需求,确定标的产品/技术的技术特征
很多企业只知道自己要做FTO,但都存在着技术方案未最终确定,预算有限无法针对所有零部件做FTO,盲目自信觉得某特定结构不需要做FTO等问题。这就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给出建议,引导企业明确需求,从而正确罗列出技术特征。
(1)产品/技术有大致技术方案,但未最终投产,还有改动的空间,怎么确定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想了解目前已有的初步技术方案能不能做,有没有侵权风险,更想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和分析,了解到有哪些规避方案。因此,律师可以从技术的必要性、功能性、可替代性出发,将技术特征划分为必要的,可替代的,附加的等不同类别,以此扩大技术特征的广度。
(2)预算有限,无法针对整个产品做FTO,如何做FTO性价比更高?
一般来说,对一项产品或技术做全面FTO是不切实际的,比如对机械领域产品的组件、连接方式、外观等,化学领域的原料、合成工艺、用途、复配产品、制剂等方方面面都做FTO,不仅耗时太长影响商业进展,而且大多数企业都难以支付这笔费用。
这就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调研,从企业研发人员口中挖掘出有用信息,最终给出专业建议。比如了解目标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和市面上产品相比目标产品的技术功效和如何实现这种技术功效,主要的竞争对手,外观的特殊设计,哪些零部件是通过采购获得等。通过技术调研对目标产品有更深入的掌握,从而在企业预算范围内给出合理建议。
(3)及时指出企业认知误区。
对于一些常见的认知误区,比如企业产品已经有专利了肯定不侵权,同行企业都在做一样的产品肯定不侵权等错误观点,律师应当及时指正,提高企业对FTO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第二阶段:确定产品上市地区,制定专利检索策略
(1)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因此首先需要企业先确定产品生产和上市的目标市场,确定专利检索的区域范围。
(2)制定一个具有较高查全率和查准率的检索式并非易事,首先需要确定检索要素,其次需要对这些检索要素进行逻辑组合。
以机械领域为例,检索要素一般包括:组件、功效、连接结构等,而每个检索要素又可以通过中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IPC、CPC等来表达。对这些检索要素进行逻辑组合,需要考虑不同检索要素的搭配方法、逻辑词的连接、通配符的使用等。
而在化学领域,又需要采取不同的检索策略,化合物检索需要运用SciFinder等检索工具。
初步检索后,还需要通过竞争对手、同族专利扩展、专利追踪等检索策略进行多次补充检索。
关于专利检索策略,是需要专业检索训练和长期实操经验不断累积的,这里很难简单说明。
第三阶段:筛选最相关专利
通过上一阶段专利检索获得的专利清单(排除无效专利),就是我们用于筛选最相关专利的数据集。
如果不考虑时间成本,当然是阅读越多的专利越容易排查侵权风险,但无止尽地看专利,不考虑时间限制显然不可能,毕竟FTO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产品/技术投产、上市。
因此,需要根据项目预算和时间限制,在可控数量范围内筛选出与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特征最为接近的专利,厘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目标产品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与目标产品技术方案的接近程度。
第四阶段:技术特征比对,做侵权判断
侵权判断是知识产权律师的基本功,律师需要结合实务经验和大量专利侵权案例的总结,深度理解全面覆盖原则、等同侵权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判定标准,制定技术特征比对表,将目标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判断目标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阶段:慎重写结论
对企业而言,一份FTO报告的结论当然最好是“没有专利侵权风险”,然而很多报告中我们都发现了“高风险专利,侵权风险极大”。然而这两种结论,都不适合简单粗暴的出现在FTO报告中。
如果经过全面检索和侵权对比,确实没有找到风险专利,那么也需要找出最接近的专利文件,解读最接近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确目标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原因,使得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反之,如果发现了高风险专利,直接给企业目标产品判死刑也不是明智之举,而是需要从专利稳定性出发,进一步帮助企业寻找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在穷尽风险对抗手段之后,帮助企业制定正确的商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