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已于2022年6月22日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第156册第13期公布,部分内容已于7月1日生效;而大部分内容将于10月3日生效,且这些内容主要涉及实质审查程序,需要专利申请人予以关注。
新《专利实施细则》引入了权利要求超项费。自10月3日起,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若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项数超过20项,超出部分的权利要求需额外支付每项权利要求的超项费。此外,超项费还适用于授权阶段。当审查员发出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需办理授权办登手续并缴纳授权费,授权费中是否包含超项费,是以实质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项数的最大值计算的,并且授权阶段需要缴纳的超项费应抵减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缴纳的超项费*。
加拿大官费参考(自10月3日起施行):
*示例: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权利要求项数为30项,大实体的申请人需支付超项费1000加元,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文件权利要求项数最大值为35项,收到授权通知书时最终申请文件权利要求项数为25项;此时,申请人需额外缴纳超项费,且超出项数是以权利要求项数的最大值计算,即超出15项,因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已缴纳超出10项的超项费(1000加元),授权阶段再支付5项权利要求的超项费即可,即500加元。
在《专利实施细则》修改之前,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新《专利实施细则》规定审查员最多发出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至多可以答复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若收到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且申请人不考虑放弃此申请,需要自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以启动继续审查程序。
新《专利实施细则》引入了继续审查(RCE)程序,并规定每次继续审查(RCE)程序审查员最多发出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至多可以答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若收到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考虑自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4个月内再次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的次数不受限制。
加拿大官费参考(自10月3日起施行):
新《专利实施细则》引入了有条件的授权通知书(Conditional Notice of Allowance),即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存在一些小缺陷,但是通过作出指定的修改即可授权的话,将发出有条件的授权通知书。申请人若同意审查员指定的修改,应自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答复以获得授权;反之若申请人不同意或想作出超出通知书指定修改范围之外的修改,申请人可通过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进一步与审查员进行争辩。
以上总结的四点修正内容,将于10月3日生效。对于计划在加拿大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关注新《专利实施细则》带来的变化,并结合自身申请情况及策略,考虑是否尽早提交加拿大专利申请并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当然,若10月3日后提交新申请或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为避免超项费的产生,申请人也可以考虑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减少权利要求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