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利已经成为各家企业的杀手锏。在形形色色的专利大战中,我们常常听到“专利无效”这个词。现实中,专利无效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被告专利侵权时,被告往往把专利无效当作反击武器。
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可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这就需要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简单说就是官方出具的专利“含金量”证明。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及有关部门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以应对专利侵权纠纷。
1、专利检索
专利申请同商标注册一样,在申请前最好进行检索查询。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没有实质审查的过程,相对容易被授权。
2、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
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向国知局说明专利状况,要求维护专利权的重要依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被无效的一大可能在于权利要求书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大,这种情况下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缩小原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取得专利权的维持。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当专利权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进行专利无效答辩,以免专利权丧失或专利保护范围缩小。
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专利复审委对案件往往采用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